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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与金融借贷:规则与探索

一、信托公司在金融借贷中的角色

信托公司作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在金融借贷领域有着独特的地位和作用。

(一)为何能经营贷款业务

信托公司可以经营贷款业务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银行监管严格,而信托形式更为灵活,在某些贷款业务中,银行需借助信托通道开展业务。例如,在一些特定的融资场景中,信托公司能够根据客户需求设计更为个性化的贷款方案。其次,信托的牌照功能独特,可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体。这意味着信托在进行贷款时,不仅可以通过抵质押进行贷款,还能通过股权运作进行,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选择。再者,信托公司是银监会管理下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实力雄厚,资本充足。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的研究分析团队,能够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发挥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开展个人消费金融业务的方式

信托公司开展个人消费金融业务主要有多种模式,其中助贷业务模式较为常见。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为例,其与维仕融资担保以及维信金科合作,采用 “融资担保” 型助贷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与 B 端合作机构合作,向 B 端合作机构推荐的 C 端客户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如在与严雄的贷款案例中,严雄与外贸信托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维仕融资担保等签订多份合同。外贸信托发放贷款后,若出现逾期,由维仕融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进行代偿后再向借款人追偿。此外,还有信托公司与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合作等案例,捷信主导审查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定期向信托公司提交合格借款者名单及金额,信托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发放贷款。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依托消费金融服务机构的获客及贷款管理能力,实现对个人消费金融业务的参与。

二、金融借款中的关键问题

(一)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上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金融借款合同中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总计上限存在一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认为,一般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总计不超过年利率 24%,都应该肯定合同的效力。例如在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 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对于一般金融借款合同,只要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只要总计不超过年利率 24%,就没有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要求调减违约金的余地。

(二)金融借款债权的转让规则

1.金融借款债权能否转让

金融机构的债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只要符合相关的转让条件,就会按照具体的方式来转让。金融债权转让需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有三种情形的债权除外。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各国立法有不同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2.转让后受让人费用上限是否受民间借贷上限调整

金融机构将贷款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后,受让人费用上限是否受民间借贷上限调整存在不同观点和司法实践。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对于金融机构因具有金融资质对借款人享有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出借人的权益,即可按照年化 24% 的利率标准要求借款人承担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该权利专属于金融机构,是否可以转让存在疑问。在司法实践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转让该部分利息请求权,中院二审维持。一审法院认为,超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计息属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非金融机构受让债权后,只能根据《民间借贷规定》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超出部分无权收取。二审法院认为,非金融机构受让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上诉主张要求按年利率 24% 计付逾期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鉴于非金融机构受让人受让中国信托的案涉债权支付相应对价,对于其受让之前的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 24% 计付,但对其受让案涉债权之后的逾期利息计付标准仍应按年利率 15.4% 计付。可见,广州地区已出现否认非金融机构受让人可按年化 24% 的利率标准主张受让日后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司法观点。

三、信托公司金融借贷业务的展望

(一)面临的挑战

1.监管政策趋严:随着金融监管的不断加强,信托公司在金融借贷业务方面面临着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例如,“资管新规” 对信托公司的非标资产额度进行限制,要求信托公司经营普惠金融业务需满足主动管理的要求,并配合压降融资类信托规模。这使得信托公司在开展金融借贷业务时,需要更加注重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

2.市场竞争加剧:在金融借贷领域,信托公司不仅面临着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还面临着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新兴金融机构的挑战。银行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广泛的客户基础,在金融借贷市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消费金融公司则专注于个人消费金融业务,通过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吸引了大量客户。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其便捷的服务和高效的运营模式,也在金融借贷市场中迅速崛起。信托公司需要在产品创新、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等方面不断提升,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3.风险控制难度加大:金融借贷业务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信托公司在开展金融借贷业务时,由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风险控制难度更大。例如,在个人消费金融业务中,信托公司需要面对大量分散的客户,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参差不齐,这给风险评估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此外,在金融借款债权转让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转让性等问题,需要信托公司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二)机遇

1.普惠金融市场需求增长: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普惠金融市场需求不断增长。以消费金融为例,截至 2017 年底,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短期消费贷款余额达到 6.8 万亿元,加上非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平台贷款,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在 8 - 9 万亿之间。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为市场上相对下沉的普惠金融客户提供信贷服务,满足他们的金融需求。

2.金融科技的应用: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为信托公司金融借贷业务带来了新的机遇。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高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运营成本。例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贷款方案;利用区块链技术确保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3.政策支持:国家对普惠金融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信托公司开展普惠金融业务。例如,2021 年 2 月 20 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叫停地方法人银行的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为信托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信贷业务提供了机会。此外,国家还鼓励信托公司开展非标转标业务,推动信托公司金融借贷业务的转型升级。

(三)未来发展趋势

1.非标转标加速:在监管政策的引导下,信托公司金融借贷业务非标转标将加速推进。标准化资产具有透明度高、流动性好、风险分散等优点,符合监管要求和市场发展趋势。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参与债券市场投资等方式,实现非标资产的标准化转型,提高资产质量和流动性。

2.科技赋能金融借贷:金融科技将在信托公司金融借贷业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托公司可以利用科技手段,提高业务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客户体验。例如,通过线上平台开展金融借贷业务,实现贷款申请、审批、放款等环节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3.加强合作与创新:信托公司可以加强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机构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例如,与银行合作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利用银行的资金优势和客户资源,拓展业务渠道;与消费金融公司合作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发挥信托公司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优势,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同时,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创新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例如,推出绿色金融信托产品,支持环保产业发展;开展供应链金融信托业务,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作者:邹 亚 丽

来源:成 都 律 师 邹 亚 丽责任编辑:liuyj